水電管理實施細則
2021年12月15日 13:37:45 作者:后勤保衛(wèi)處 來源:后勤保衛(wèi)處 審核:
第一條 為貫徹執(zhí)行國家有關節(jié)能降耗的文件精神,具體實施《自貢職業(yè)技術學院校區(qū)水電管理辦法》,促進院校事業(yè)的可持續(xù)發(fā)展,結合院校實際,特制訂本實施細則。
第二條 凡在校區(qū)范圍內使用水電的教學、生產、生活等單位、部門,均適用本實施細則。
第三條 每年8月,后勤處根據(jù)上學年水電使用情況,擬定校區(qū)下學年用水用電考核目標,作為下學年本部門考核指標。
第四條 學院根據(jù)自貢市自來水公司、供電局收費標準,結合我校實際情況,確定校內各類用戶水電費執(zhí)行標準,具體見表一。若遇政策性水電價格調整,后勤處將按政府規(guī)定作相應調整。
表一 自貢職業(yè)技術學院校區(qū)水電費價格一覽表
類別 | 教職工宿舍(超標部分) | 學生宿舍(超標部分) | 校內合作單位 | 施工單位 |
電價(元/度) | 0.54 | 0.54 | 0.6 | 0.6 |
水價(元/噸) | / | / | 4 | 4 |
第五條 學生公寓水電管理
(一)寢室水電使用標準
1.水電使用標準:學生每生每月生活用電5度,教師每人每月10度。宿舍生活用水實行節(jié)約為主,杜絕浪費的原則。
2.超出標準部份由學生或教師自己承擔。
3.超標用電收費標準:按照自貢市物價部門核準的生活用電成本價收取,即:電0.54元/度。
(二)寢室水電用量統(tǒng)計
學生用電實行自主充費管理,基礎電使用完后以寢室為單位到財務中心進行充值。
第六條 教職工宿舍用電管理
教職工宿舍實行“裝表計量、定額配給、超額付費”的原則。用電實行自主充費管理,教師基礎用電每人每月10度,基礎電使用完后以寢室為單位到財務中心進行充值。
第七條 教室用電管理
1.教室禁止使用除學院批準用于教學的設備外的任何電器,禁止私拉亂接電線,一經查獲,一律沒收,并交由后勤處處理;若因上述原因造成電線及用電設施損壞或事故的,除賠償成本外,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并罰款100元/次。
2.禁止擅自啟封電器設備,私拆燈具、風扇、電表等,由此引發(fā)觸電事故及財產損失,責任由當事人負責,部門領導同時承擔連帶責任;
3.教學場所30分鐘以上無人,風扇、燈具未及時關閉的,處以責任人50元/次的經濟罰款;
4.對學院校區(qū)辦公區(qū)域、教學場所出現(xiàn)“長明燈”、“長流水”“無人空調”現(xiàn)象的處以相關責任人200元/次的經濟處罰。
第八條 公共區(qū)域水電管理
1.禁止出現(xiàn)違規(guī)用水現(xiàn)象的,如:校內洗車等,處以當事人200元/次的罰款。
2.用水設施因管理不到位或維修不及時,造成長漏水時間持續(xù)4小時以上的;存在校內洗車、忘記關閉水龍頭等現(xiàn)象的,分別處以責任人100元/次的經濟處罰。
第九條 合作單位和施工用水用電管理
(一)合作單位按照類別劃定費用標準,若因政策調整應及時書面通知合作單位。
(二)合作單位及施工單位的用水用電一律裝表計量,后勤處負責按相應價格標準在次月5日前收取當月水電費。未按要求在規(guī)定時間內繳納水電費用的,立即停止供應水電。禁止合作單位存在偷電行為,一經發(fā)現(xiàn),立即停止供電,處以1000元/次罰款,并追究其相關經濟及法律責任。
(三)施工用電除按規(guī)定裝、驗、封表外,要按用電安全規(guī)程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和懸掛警示標語,確保用電安全,違反本條處以施工單位100元/次的罰款。
(四)監(jiān)督合作單位和施工單位,嚴格按照我院批準的經營范圍使用符合規(guī)定的電器設備,嚴禁在經營場地內私拉亂接電線等,違反者,予以警告并處以500元/次的罰款,勒令予以整改;不按要求整改的,立即停止供應水電。造成嚴重后果的,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,并予以重罰,視情況交由相關部門處理。
(五)合作單位、施工單位應該如實以書面形式將用電負荷報送學院后勤處,經審核后,學院后勤處根據(jù)實際情況對用電負荷進行配電。
1.若超負荷運行,導致設備、線路故障,由此引發(fā)的設施設備損壞及人員傷亡均由合作單位、施工單位負全部責任。
2.由此導致學院其他用電線路損壞,由合作單位、施工單位在規(guī)定的時間進行更換、恢復;若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的,視其情況給予2000元以上的罰款。
第十條 空調使用管理
(一)學院空調使用指定專人負責管理。嚴格保障空調的日常使用與管理,一旦發(fā)現(xiàn)空調使用異常,應立即關閉空調、切斷電源,請勿自行拆機并報后勤處水電管理科,資產管理科應及時安排人員排除故障,確??照{正常使用。
表二 空調使用責任人
部門 | 獨立辦公室 | 處室辦公室 | 會議室、接待室 | 圖書館 |
責任人 | 使用人 | 處室負責人 | 黨政辦 | 圖書館管理員 |
(二)空調使用規(guī)定
1.學院后勤處對空調使用采用統(tǒng)一管理,未接到后勤處通知各部門不得使用空調;
2.夏季使用空調溫度應不低于26℃,冬季使用空調溫度應不高于20℃;
3.使用空調時,應注意將門窗關閉,拉下遮陽窗簾,以確??照{的使用效果。人員進出也要注意隨手關門,切忌開空調時又開門或窗;
4.夏季雷雨天氣時,應立即關閉空調,切斷電源,以免遭受雷擊導致空調損壞;
5.空調管理人員要經常檢查空調的使用情況,同時做到人走關閉空調,長時間(30分鐘以上)離開室內,應關??照{;
6.違反以上1-5條對責任人處于50元/次的罰款;
7.下班前必須關閉空調,否則處于200元/次的罰款;
8.凡空調使用場所均不能使用或存放取暖器等大功率設施設備。否則沒收取暖器等大功率設施設備并給予本人200.00元/次的處罰。
(三)空調遙控器由辦公室、圖書館歸屬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保管,并負責空調溫度調節(jié),空調使用中不得隨意改變風葉方向或打開機殼等。若因人為因素造成空調設備、遙控器損壞或丟失,所發(fā)生的維修等費用由其責任人承擔和賠償。
(四)空調需按使用說明書要求進行操作,如發(fā)生非人為故障應及時向后勤處水電管理科報修,不得自行拆卸,否則責任自負。
(五)全院師生要節(jié)約用電,安全用電。不得隨意開啟空調外殼,不得私自拆裝空調及空調開關,也不得隨意在空調線路上亂接線,如造成損失由當事人承擔,并進行嚴肅處理。
第十一條 各部門應加強對大功率電器設備的節(jié)能管理,使用上述設備應遵守以下管理規(guī)定:
(一)禁止在實驗室使用與實驗無關的一切電器。如有違反,沒收電器并對使用者處200至500元罰款。
(二)確因工作需要,在工作場所使用取暖設備、電飯煲、電爐、熱得快、電炒鍋、電熱水器等電器,須報后勤處水同意后方可使用。否則,一律以違章用電論處。
第十二條 對以下行為后勤處有權將進行處置
(一)不按時交納水電費,每日按欠費總額的3‰收取滯納金。對違章用電、用水或拒繳水電費的單位、部門和個人,逾期超過30天,經勸阻仍不采取措施予以糾正,在追究部門負責人領導責任的同時,節(jié)水節(jié)電辦公室可對該單位或個人實施停水、停電,直至糾正后恢復供水、供電。
(二)查處罰款一律上繳財務中心,后勤處水電科將按照學院規(guī)定酌情獎勵給相關有功人員。對及時舉報偷水、偷電行為或報告水管爆裂、發(fā)現(xiàn)暗漏等有功人員,視情況給予每次50~500元不等的獎勵。
(三)水電管理部門或水電費抄收人員擅自減免用戶水電費,或故意少抄、少收用戶水電費的,在追究部門負責人領導責任的同時,責令相關責任人限期追繳全部欠款,并視情節(jié)給予相關人員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。
(四)學院各水電使用部門須按照學校要求,認真做好本部門節(jié)水節(jié)電管理工作。如有違反本辦法行為、玩忽職守、造成水電資源浪費、財產損失現(xiàn)象的,在依法追繳失計水電費的同時,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處理,對直接責任人將給予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。
第十三條 水電設施管理
(一)公寓水電設施管理
1.學生公寓管理員(教官)負責寢室水電設施日常檢查,公寓嚴禁使用大功率電器,嚴禁私拉亂接電線,嚴禁私自更改用電線路,一經發(fā)現(xiàn)及時制止,報公寓管理干部處理,確保寢室用電安全。若因上述原因造成電線及用電設施損壞或事故的,除賠償成本外,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并處于100元/次的經濟處罰。
2.教職工宿舍因增加水電設備需更改水電線路或存在水電施工行為的,須以書面報告向后勤處水電管理科申請,同意后方可實施,未經允許私自安裝水電設備或更改水電線路的,一經發(fā)現(xiàn),除責令恢復之外,并處以當事人500元/次的經濟處罰。
3.寢室水電相關設施設備損壞應及時填寫報修單,報后勤處。后勤處根據(jù)情況以月度或季度集中安排維修,特急情況應及時處理。如有人為損壞,視其情況由后勤處落實賠償責任,賠償后安排水電維修工維修。
(二)各部門均有責任和義務維護好學校的水電基礎設施和設備正常運轉。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改造或移動水電基礎設施,不得亂接、亂拉水電管網。需要在公用設施上接水、接電的必須到后勤處辦理申請手續(xù),否則按竊水、竊電處理。
(三)凡擅自改動學校水電基礎設施和設備,亂接、亂拉水電網管,未經過水電計量使用水電,偽裝或私自拆除鉛封,故意損壞計量裝置的,均按竊水、竊電處理,依據(jù)情節(jié)輕重,按用水、用電的最高月份的3至5倍收取水電費用,情節(jié)特別嚴重的將停止供水、供電。同時,對舉報、查處有功人員進行獎勵,獎勵辦法按照《自貢職業(yè)技術學院校區(qū)水電管理辦法》執(zhí)行。
第十四條 學院后勤處按照相關法規(guī)、規(guī)定有權對學院進行經濟處罰,具有處罰權。后勤處對以合作單位、部門及個人的經濟處罰,應以書面罰款通知單的形式送達;在接到罰款通知單有異議的應在3日內向所在部門分管領導及后勤處分管領導進行申訴,無異議的須在7個工作日內將罰款交至財務中心,逾期未交的,學院財務中心有權在工資款項中代繳扣除。
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后勤處負責修訂與解釋。
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為壹年。